关于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投资节能、环保、安全等产业应由租赁资产资本化方享受抵免优惠的建议

创建时间:2010-03-05 17: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我会认为,为推动我国节能、环保、安全等产业的发展,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用于节能、环保、安全等产业的,应该由租赁资产资本化方享受相应的抵免优惠政策。理由如下:

一、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其所得税税前扣除与租赁会计处理密切相关,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也应当与会计准则的处理相一致。

二、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交易条件符合会计上的融资租赁,可以减轻企业一次性支付压力,使企业将有限的现金用于直接生产经营,有利于匹配企业现金流,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作为资产负债记账方享受抵免优惠,符合国家的立法本意。

三、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交易条件符合会计上的经营租赁,企业不记资产和负债,实现表外融资,不会提高企业的负债率。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产负债记账方享受抵免优惠,对于高端客户可以通过降低租金的方式将优惠政策传导给承租企业;而对于低端客户,可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节能、环保、安全等设备和技术的推广、运用。

四、由租赁资产资本化方享受相应的抵免优惠政策,可以促进融资租赁公司与服务运营商的合作,使服务运营商实现规模采购,实现节能、环保、安全等行业设备的规模投放与有效管理,实现融资租赁公司、服务运营商和客户之间的优势互补,满足企业想用不想管理和效益分成的需求。

六、由租赁资产资本化方享受相应的抵免优惠政策,有利于引导节能、环保、安全的设备制造商、经销商、服务运营商和产业基金设立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有效拉动银行和社会资金投资节能、环保、安全等产业,促进制造商延伸经营服务链条,由简单的产品经营向资产经营的发展模式转变,减少政府机关、公共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在节能、环保、安全等领域中的财政投入。

据我会了解,国外节能、环保、安全等设备大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推广,其中,日本的市场渗透率约为90%,德国约为80%,且均由租赁设备资本化方享受相关的投资抵免优惠政策。故,建议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租赁期限在一年(含)以上的,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符合融资租赁的,由承租人抵免;符合经营租赁的,由出租人抵免。”

我们相信,如能采纳以上建议,融资租赁定会在节能、环保、安全等产业的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望研究为盼!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作者: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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