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晰和完善融资租赁法律政策环境的建议

创建时间:2011-02-17 00:00

    关于大力发展融资租赁机构的建议

    为促进和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应加快融资租赁服务产业的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的经济结构,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谐可持续发展。特建议如下:

    1.根据现行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投资金融租赁公司没有法律障碍。应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特别是保险、信托、证券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和大型制造企业组建综合性或专业化的金融租赁公司,使之成为融资租赁投资服务业的产业龙头。

    2.加快融资租赁公司的对内开放,内资企业融资租赁试点已进行了六年,取得了成功经验,商务部应尽快颁布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办法,改变目前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被非国民待遇的不合理状况。上海等先行先试地区可以考虑率先颁布地方法规。积极引导更多的设备制造企业、专业的销售和物流企业、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旅游企业、节能服务企业介入融资租赁业,完善融资租赁的机构类型,延伸各行各业的经营链条、完善服务功能,促进各行各业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3.积极整合现有的设备专业出租公司,支持其向规模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发展,构建我国门类齐全、功能完善的租赁服务体系,使之成为租赁投资服务业的设备配置和管理的主渠道和市场终端服务网络。

 

    关于尽快制定和完善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的建议。

    目前国家统计制度中,在金融机构中有金融租赁,但未包括外商和内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服务统计中有租赁,但只是对传统租赁的统计。国家统计制度中尚无完整的融资租赁的统计设计。现有的一些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统计内容和统计口径业也不一致,例如当年融资租赁业务额是按购买合同签约额?还是按融资租赁合同签约额?或是按当年实际支付额?而没有一个统一科学的融资租赁统计制度,行业主管和政府相关部门和不能准确掌握和判断融资租赁在引进外资、利用银行或社会资金、租赁物的种类、促进设备流通和出口、服务不同行业领域和企业类型、就业人数、纳税等方面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建议国家统计局或相关主管部门应尽快颁布符合融资租赁行业特征的统计制度,全面反映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从而有利于促进和规范融资租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关于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法律环境的建议

    1.人大财经委融资租赁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组经过4年的艰苦努力,于2007年10月完成了报审稿。但由于种种原因,报审稿未能提交上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也未能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计划。我国物权法未对动产物权做出专章规定,在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中,由于融资租赁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各种民事关系、物权法与现行的诸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矛盾。

建议尽快把融资租赁法作为物权法基础上的一个专门法,列入立法和审议计划或由银监会、商务部联合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报国务院审批形成国务院法规。解决当前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性质、市场准入、动产租赁物的登记与取回、对第三人伤害的责任承担、如何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税收的适用等影响和阻碍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的问题。

    2.尽快推动人民银行和商务部联合颁布《融资租赁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使目前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开展的金融租赁和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登记具备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推进最高院做出相关司法解释。或由国家工商总局明确行文,融资租赁资产“视同抵押资产”,允许承租人在出租人所在地办理抵押登记,解决融资租赁资产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3.建议公安部根据物权法中机动车辆登记应为物权登记的要求,修改完善现行机动车登记管理办法,将目前单一的所有权人登记,完善为所有人、使用人和担保物权人的登记制。使目前准予行驶的登记同时具备物权等级的法律效力。合理保护在车辆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承租人和租赁资产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4.建议交通部对在沿海和内河从事运输、渔业生产、河道或港口施工的各类船舶的登记制度也应按物权法中船舶登记应为物权登记的要求,修改完善现行登记管理办法,将目前单一的所有权人登记,完善为所有人、使用人和担保物权人的登记制。改变目前登记制度中,将船舶所有人即为使用(经营)人,导致外资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沿海、内河运输、渔业生产、河道或港口施工的各类船舶的融资租赁业务的不合理状况。

    5.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规定航空运营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口飞机的进口关税、增值税适用与航空运营企业自行购买进口相同的税赋政策,以利于我国飞机融资租赁业的开展。

    6.建议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修改制定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从事医疗器械设备的融资租赁公司不需办理相应资质,但是不得将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单位作为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人,以利于运用融资租赁机制拉动银行和社会资本,加快公共卫生、公共医疗的均等化建设。


    关于进一步明晰和完善现行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建议

    鉴于目前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征缴实践中,对税收政策的解读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为解决融资租赁流转税适用在执行层面存在的不一致的问题,促进和规范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故恳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

    1.在融资租赁公司未纳入增值税抵扣主体,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条件下,经金融监管机构和商务部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按照现有规定一律视同金融服务业交纳营业税。

    2.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不论租赁期满是否转让所有权,供应商可将增值税票直接开给承租人,承租人进项税额应予抵扣。租期内,承租人退回租赁物,其抵扣额按退货的相关规定做相应冲回。出租人可根据承租人取得的增值税票复印件(加盖承租人财务公章)作为会计记账的有效凭证。

    3.租赁期满,承租人按合同规定的余值或残值续租、留购的,由于未发生新的租赁物交付的流通行为,也未产生新的增值,不需要再交纳增值税。承租人留购只是该合同原来规定的应税额的实现。承租人续租的,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续租合同,缴纳续租合同的营业税。

租赁期满,出租人从承租人处取得的处置收益,或处置收回租赁物取得的收益,超出合同约定的余值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营业外收入纳营业税,不适用增值税。

    4.为了减少融资租赁交易中流转税重复缴纳。在金融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共同呼吁下,财政和税务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缴纳营业税的税基不断做出了调整。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在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即租赁期满明确转移所有权的,租期满承租人可以低廉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非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租赁期满未明确转移所有权的,租赁期满承租人支付的残值不是一个低廉的价外费用,而是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余值支付价款,方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租赁期满承租人按余值留购时收取的价外费用或处置租赁物应该收取的余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这一政策的出台,明确并统一了经过主管审批部门批准的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的营业税纳税基数,即业界常说的差额纳税。使融资租赁公司在现行税制下,名为交纳营业税,但实际上已经仅对租赁服务的增值部分缴纳营业税,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征税实践中,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对税收法规的解读产生了误解,对租赁期满未明确转移所有权的融资租赁业务与传统的设备出租服务一样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导致承租人承受重复缴纳流转税的沉重负担,严重制约了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的发展。建议税务总局加强对地方税局的征管实践的指导。

    5.我国财税部门在制定税收扣除政策、关税减免等税收激励政策的时候,往往未能考虑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时,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或适用主体,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能明确关税减免的政策不能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而受到影响。各类投资抵免和加速折旧的税收激励政策,应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谁记固定资产谁适用。

    6. 建议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融资租赁出口退税政策,境内融资租赁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出口,应视同一般贸易中的分期付款,按出口额一次性退税。如出现租赁物复进口,融资租赁企业应按海关征收二手设备关税的税基与出口额的比例,退回相应比例的退税额。


    关于进一步完善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建议

    银监会颁布的单机单船项目公司管理办法,解决了融资租赁公司购买飞机轮船的资质和相关税收适用的问题,打破了国外长期垄断此类业务的局面,有利于租赁资产的风险隔离,大大推动了我国飞机、轮船的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但该办法未能解决项目公司租赁资产不与融资租赁公司并表和实现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目的。

    希望先行先试地区把该管理办法的适用主体扩至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标的物扩至基础设施项目的设备,同时商洽银监会或自行颁布项目公司管理的补充规定。规定项目公司可将租赁资产在银行设信托账户,或委托信托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售或发行租赁资产支持信托计划。把现行的项目公司办成境内的spv。促进融资租赁资产的证券化,为社会资金开辟新的投资渠道,加快融资租赁资产的流转。


    关于融资租赁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一)我国融资租赁教学及人才培养现状

    1. 教学和人才培养落后

    改革开放初期,荣毅仁从国外引进融资租赁业务后,一些院校编写教材,翻译有关书籍,开设融资租赁专业课程,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起步和探索提供了理论研究和支持服务,培养或培训了部分人才。但后由于行业发展遇到挫折,近十多年了。院校研究的少了,开课的少了,选学的少了,教材也落后陈旧了

    2. 行业人才奇缺

    行业经过近十年的停顿,终于迎来快速发展阶段,但开创时期的人才走了,老了,落伍了,新的专业人才没人培养,人才奇缺,特别是懂融资租赁的法律、会计、税收、营销、管理、定价和各类专业人才奇缺。

    (二)融资租赁行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

    融资租赁学是一个综合性的应用经济学科,涵盖贸易、金融、财会、法律和管理等专业学科是经济学的“皇冠”

    融资租赁公司高管(团队)应是“两家(银行家、投行家)、七师(律师、会计师、税务师、初级精算师、资产评估师、理财师、助理工程师)、一主任”(发改委主任)

    融资租赁从业人员素质,应是“四有干部”(坚持科学发展有韧劲、谋划科学发展有思路、推动科学发展有激情、实现科学发展有贡献)标准,推动租赁发展有韧性,谋划租赁创新有思路、宣传租赁理念有激情,实现租赁发展有贡献

    (三)融资租赁行业对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期望

    1.行业人才培养战略目标

     未来十年我国的融资租赁机构将会达千家,资产管理规模会高达数万亿,从业人员会数万人,希望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把融资租赁当做具有战略性的新型服务业,与人力资源部制定租赁行业的人才战略发展规划

    实施融资租赁人才百人博士后计划,促进融资租赁理论研究。造就行业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的领军人才

    实施融资租赁人才千人博士计划,提高融资租赁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比例。满足行业对精英团队的人才需求

    实施融资租赁人才万人计划,力争从业人员硕士比例达到40%,优化一线从业人员的人才结构

    2.人才培养的具体措施保障

    高校在贸易、金融、财会、法律和管理等本科专业的课程设计中加入融资租赁课程内容,保障融资租赁人才培养有基本的融资租赁专业知识和稳定的基础理论知识;

    设立融资租赁方向的财务管理、国际贸易、金融工程等等专业的硕、博研究生班,培养高品质师资队伍和融资租赁人才

    建立融资租赁方向博士后研究基地,促进融资租赁理论研究和培养大型融资租赁企业的领军人物

    人力资源部应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商务部及行业协会组织调研并设立融资租赁国家职称评价体系,设立权威融资租赁培训机构,加强融资租赁从业人员在职培训,在各类党政干部和行业企业领人培训中增设融资租赁课程

    加大融资租赁理论研究及知识普及投入力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业内专家和学者,更改现有教科书中对融资租赁概念的错误论述。编写融资租赁基础教材和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学、会计学、税收学、管理学、定价学的专业教材。


   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融资租赁机构

    1.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17家)

9家银行(工银、建银、招银、民生、交银、国银、农银、光大、兴业、),1家中石油(昆仑),7家非银行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新疆、外贸、华融、信达、河北、山西、江苏)

    2.商务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6批45家)

2001年8月底前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

2004年底前租赁公司或申请新设注册资本1.7亿

已批准六批,45家,30余家开展业务

    3.商务部及地方商务厅审批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合资独资均可,外资总资产500万美元

已累计批准130多家,尚有很多待批

    二、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情况

    三类公司近200家,注册资金合计超800亿人民币,潜在资产承载能力10000亿人民币,呈快速增长势头。2009年新业务额达2800亿人民币,今年预计可超过4000亿人民币。

    租赁标的物包括:飞机、轮船、轨道交通、城市基础设施、高速公路、电讯、发电、电网、工程机械、医疗设备、印刷、教育设备设施、it设备、办公设备、采矿设备、影院设备、机床、生产线、农业机械、节能环保设备等。

    融资租赁服务领域是十分广泛的,包括国内外投资、设备制造和产品的生产加工、国内外贸易、居民的消费和服务及政府采购。

    服务对象既有国企,上市公司,也有各类股份制公司和大量的中小企业、个体户。既有生产经营企业,也有政府机关、公共教育、医疗和文化事业单位。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

                                       屈延凯

作者:屈延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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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成立于1988年,是我国首家全国性融资租赁行业协会组织。租赁业工作委员会见证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全过程,有力推动了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对内交流和对外开放。目前,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已成为融资租赁企业自主管理、踊跃参与的全国性融资租赁行业自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