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18家企业确认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创建时间:2018-07-11 09:51

根据《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2016〕90号)和《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关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商务流通〔2016〕9号)文件精神,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对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片区报送的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国药控股(天津)租赁有限公司、华中(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宁环球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顺元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太盟(天津)租赁有限公司、基石京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纽蓝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纽科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华钢方舟(天津)租赁有限公司、恒嘉(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华宸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国药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曹投租赁有限公司、津久亚威(天津)租赁有限公司、天津东疆租赁有限公司、潍滨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利星行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天合(天津)飞机租赁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符合试点条件,同意确认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16〕160号)、《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4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667号)的有关要求,以及现行税收政策,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等监管手段,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有关文件规定,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报送各项信息并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积极稳妥地开展业务,依法缴纳各种税款,鼓励试点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觉维护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严禁试点企业及关联企业组织和参与非法集资。在会计年度内未实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异常名录,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试点资格。试点企业要及时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准确报送各项信息。

来源:天津市商务委流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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