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11号)
创建时间:2010-04-01 18:07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区县法院各人民法庭:
为了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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