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节录)(辽高法[2005]29号)

创建时间:2010-04-01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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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法律问题

21特殊主体申请破产案件的报告和批准问题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于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社的破产,需经中央一级监管部门批准;对于上市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能否进入破产程序,在目前情况下,应按照2004年1月召开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金融机构等主体破产案件座谈会》精神,报经国务院审批。上列特殊主体申请破产时,法院除审查必须具备行政审批条件和一些特殊条件外,还需逐级向上级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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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方面法律问题

37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法律问题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之外的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书面或口头约定,一方将自己合法所有或占有的资金借给或转借给另一方使用,而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行为。以下几种形式可以确认为企业之间相互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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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之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一方企业出资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以租金形式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后把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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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意见,仅供全省各地法院参考。如果有与法律、司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意见不一致之处,均以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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