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1978—1989年
1978年:改革开放 12月18日至22日: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改革开放的新政策,开始了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巨变。 1979年 7月9日:我国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日,国务院宣布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筹备组成立。 10月4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窗口之一。不久,荣毅仁董事长提出创办国际租赁业务,以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 11月初:中信公司开始与日本东方租赁探讨合资成立融资租赁公司,以期共同发展租赁业务。 1980年 是年伊始,中信公司根据荣毅仁董事长赴欧考察后所提建议,派小组去日本考察现代租赁业,试办了第一批融资租赁业务,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其中包括:为河北涿州编织厂引进编织机;为北京首都出租汽车公司引进200辆日产轿车;同时,又为民航引进一架美国波音747-400大型客机穿针引线,同瑞士一家跨国公司通过杠杆租赁达成引进协议。 1月12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公司)、北京机电设备中心与东方租赁株式会社在东京签订《合作协议书》。 6月2日: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筹备组在北京陶然亭公园举行招待会,宣布筹备组成立。 10月:中信公司邀请国外专家来华举办租赁研讨会,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的业务模式被引入中国。 11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80)汇综字第1022号文答复东租筹备组,同意在国内开展租赁业务使用外币计价结算。为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国内开展租赁业务打开了政策之门。 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颁布。 1981年 4月15日: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在北京展览馆举行招待会,庆祝首届董事会召开。全国政协副主席、中信公司董事长荣毅仁,国务院外国投资委员会副主任江泽民等出席了招待会,并在贺词中指出:“合资租赁企业是件新事物,我们没有经验,要努力办好这个企业,推动我国的技术改造,为发展我国经济建设服务。”荣毅仁说:“我们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国情,走出一条自己的道路,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4月18日: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我国第一家现代意义的租赁公司宣布诞生。 7月28日:海关总署以(81)署货字第266号文,下发“关于中外合营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关监管、征税、统计事项发出‘特急’通知”。 8月:中国第一家国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设立。同期,中信租赁部及中国银行亦开始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12月13日: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982年 7月9日:海关总署关税处以(82)署税字第130号文,向东租发出《关于租赁进口设备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该文明确了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利用外资进口先进设备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由承租单位向海关总署申请减免税。 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邓小平在大会开幕词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科学命题。十二大以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 11月:浙江租赁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成立后,广东国际租赁公司、中国外贸租赁公司、华阳租赁公司、电子租赁公司等一批以信托投资机构为主的内资租赁公司相继成立。 1983年 4月14日:荣毅仁董事长为东方租赁公司题词,指示:结合中国实际,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办好租赁事业,为企业改造提供优质服务,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做出贡献! 9月2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4年 8月: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颁布《国际租赁业务办法》,随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陆续颁布了“融资租赁业业务管理办法”。一些银行所属的信托部门以及各省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开始兼营融资租赁业务。各省物资机电部门陆续成立的租赁公司也纷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中明确了“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开办金融业务及设置或撤并分支机构,都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单位批准”。该规定颁布后,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要投资人设立的内资金融租赁公司,陆续申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执照。 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一致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进一步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决定》为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创造了条件。 与此同时,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开拓者闵一民、经叔平、雷平一开始研究探讨中国融资租赁监管法规的制定。中信在国家经委支持下开始起草制定《融资租赁暂行条例》(刘铁民执笔)。东方、环球、中租等租赁公司参与了监管法规的研讨,这是我国融资租赁业开拓者们首次做出的立法尝试。后因有关主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性质及监管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该条例未能颁布。 12月31日:在人民银行陈慕华行长和外贸部郑拓彬部长要加强银贸结合的重要指示推动下,一些由国内银行和外贸公司与外商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陆续设立。年底,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达到4家,年度新签租赁合同额共计超过1.2亿美元。与此同时,内资融资租赁业务也迅速发展,业务额高达几十亿元人民币。 1985年 6月28日: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下发(85)外经贸资字第94号文:《关于设立中外合营租赁公司审批问题的通知》,明确中外合营的租赁公司或外商独资租赁公司一律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由此,形成了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分别审批的格局。 6月31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85]财工字第29号文)。 7月22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固定资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85]财会字第45号文)。 自此,在诸如中信公司、东方租赁、中国租赁等率先开展融资业务的融资机构的共同努力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会计、税收、外币计价、减免关税适用等政策性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为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奠定了政策基础。 8月:由于国家外汇紧缺,中国银行不能按计划执行云南烟草行业已签订的近亿美元的进口合同的贷款计划,中信公司、东方租赁、环球租赁采取融资租赁方式提供了融资服务,使云南烟草顺利履行了进口合同,维护了国家信誉,支持云南烟草行业进行了第一次大规模的技改,为云南烟草行业的腾飞奠定了基础。 12月31日: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1985年一年内增加了9家,总数达到13家。年度新签租赁合同额共计超过4亿美元。金融机构系统的租赁业务额也得到迅速发展,仅工商银行系统租赁业务额就高达20亿,占信托资金运用的27.5%。 1986年 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外贸租赁是第一家办理了非银行金融机构执照的租赁公司,其次是电子租赁,中租居第三。 5月19日:外经贸部下发[86] 外经贸法字第12号文:《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明确:通过租赁公司租赁的设备不能作为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严格区分了股权投资与设备投资的区别。 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贯彻〈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开始施行。 6月23日:由经贸部外资局在大连召开的14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会议上,决定筹备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联谊会,东方租赁为召集人。 10月25日至11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举行。赵紫阳同志做了《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报告。报告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制定了分三步走、到下世纪中叶实现现代化的发展战略,并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 年内,北京经济文化管理研究学会举办两期“融资租赁研究班”,在此基础上,该学会魏玉树、刘五一组织租赁界的专家、经济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和院校理论研究人员编写了《融资租赁业务讲座》一书,推动了融资租赁知识的普及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12月:中信公司租赁部第一次成功地采用杠杆租赁方式为民航安排引进洛克希德大型货机一架。从而开创了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组织安排飞机租赁的先河。 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株式会社合作,把我国广州黄埔船厂制造的一艘18000吨散装货船首次租到了北欧,标的金额7500000元人民币。开创了我国融资租赁服务出口的先例。 1988年 2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国内企业偿付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租金的管理规定》。 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其中,第106条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 8月至12月:中信公司以杠杆租赁方式分别为厦门民航和广州民航安排引进737客机和757客机。从此,我国民航业开始采取国际上通行的融资租赁方式,利用外资大规模的引进飞机,实现了我国民航业跨越式的发展。 截至上半年,民航从1980年开始试办飞机租赁业务,购置成本高达15亿美元。包括波音、空客、大型货机、直升飞机共50多架。 9月13至15日:由于国家对经济进行治理整顿,政府担保无效,外汇汇率剧烈变动等原因,各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面临的租金拖欠问题凸显,24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欠租总额已达约3亿美元,直接危及租赁公司的生存。为应对危机,24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代表在北京裕龙大酒店举行座谈会,宣布成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联谊会”,并推选东方租赁为主席会员。 1988年金融机构整顿之后,内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做传统的租赁业务,内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机构逐步萎缩,甚至几近夭折。 1989年 6月上旬:在德国召开的中国环球租赁公司董事会,经中方董事会成员的努力,中外各方股东坚信中国改革开放政策不会改变,共同对公司增资200万美元。 7月19日: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发表《关于美国国会通过制裁中国的修正案的声明》,对美国国会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严重伤害中国人民感情的行为,表示极大的遗憾。 8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88)汇管条字第726号文,向东方租赁公司及在京其他6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发出《关于国内企业偿付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租金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9月14日至16日:联谊会在北京裕龙大酒店召开1989年年会。本次年会上,在立法、税务和外汇管理方面提出了3个专题报告,并进行了换届选举,环球租赁接替东方租赁担任主席会员。新的一届主席会员将解决欠租问题,呼吁立法完善政策环境作为主要工作方向。 11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进行外汇转贷款登记的通知》,并开始实施。 截止年底,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合同签约额仍保持3.5亿美元左右。6.4事件之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成为我国突破西方制裁,引进外资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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