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1990—1999年

创建时间:2011-06-13 00:00

1990年

2月:《租赁实务与会计》一书,由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徐维鑅、王忆华、王成芝主编,中信出版社出版。该书全面介绍了国际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及法律、税收、会计、监管环境和租赁公司机构类型,回顾了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历程,阐述了融资租赁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展望了融资租赁的发展未来,指出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强对租赁业扶植和管理的政策建议。该书密切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我国十年来租赁业务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操作方法,是我国租赁业人士编写的第一本专业书籍。这本专著的出版,对普及租赁理念、培养租赁专业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

3月:中国银行常州分行丁建平编著的《适用租赁手册》,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5月29日:由东方租赁公司、中租公司、中信实业银行租赁部、外贸租赁公司、北京市中级法院参会,并邀请北京市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等有关专业人士,在国际大厦共同举办租赁法律问题座谈会。

6月14日:《国际商报内参》发表署名文章,指出:“由于欠租严重,融资租赁行业面临困境。”

10月15日:由中国石化总公司和日本的三家银行与商社合资发起的实华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中方投资人开始出现了具有大型产业背景的国企。

12月11日:联谊会在北京裕龙大酒店召开1990年年会,呼吁为融资租赁立法;要求各地政府部门履行担保责任。

12月14日:荣毅仁在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10周年之际题词:"十年租赁,引进外资和技术,成效显著,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新贡献。"

 

1991年

年初,为了给租赁行业开拓安全可靠的服务领域,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屈延凯先生向财政部提出运用租赁机制发展我国电信事业的建议。并根据财政部工交司费一平司长的指示提交了书面建议,引起财政部、邮电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并立即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

5月15日:财政部下发(91)财工字311号文,鼓励电信行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设备,从此,我国电信行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得以迅速开展。

环球租赁有限公司起草的《融资租赁合同条例》(草案),由闵一民呈送荣毅仁先生。该建议稿于5月30日、6月6日、7月5日先后经荣毅仁、顾明、王汉斌副委员长批示,认为合同条例属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议由法制局汇总,转呈国务院。

7月8日:国务院法制局批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起草《融资租赁合同条例》。

10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91)汇资债字第008号文对东方租赁公司(91)东字第004号函予以批复,明确东方公司不属于《境内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管理办法》文件的管理范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视同外商投资企业,排除在文件所规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故此,对外借款或担保不需要事前审批,事后办理登记手续即可。

是年,国家行政管理局合同司开始对《融资租赁合同条例》进行立法调研。该司张经司长、李晓宽处长及有关人员为此进行了大量国内调研工作。

12月:最高人民法院苏庆审判员和李健助理审判员撰写的《略谈审理融资租赁案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一文,在《人民司法》发表。该文的发表,推动了最高院将制定《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提上议事日程。

 

1992年:市场转型

1月18日至2月23日:邓小平南巡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发表了重要讲话。邓小平的南巡谈话对中国90年代的经济改革与社会进步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

邓小平强调:“改革开放的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看准了的,就大胆地试,大胆地闯”。他说,“没有一点闯的精神,没有一点‘冒’的精神,没有一股气呀,劲呀,就走不出一条好路,一条新路,就干不出新事业”。对姓“资”还是姓“社”的判断标准,他认为,“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邓小平说:“有的人认为,多一分外资,就多一分资本主义,‘三资’企业多了,就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就是发展了资本主义,这些人连基本常识都没有”。邓小平明确提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

3月28日:国家工商局组织东方租赁公司、中租、环球租赁公司在汇宾大厦东方租赁公司的1521会议室召开座谈会,对正在起草的《融资租赁合同条例》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  

6月16日:浙江省以省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浙江省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该办法的颁布实施,直接推动了浙江省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7月17日至8月3日:由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联谊会组团,包括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管官员,以及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参加的融资租赁立法考察小组,一行八人,考察了德国、法国及香港地区融资租赁立法情况。

8月: 我国著名法学专家梁慧星教授撰文——《融资性租赁法性质论》(法学研究1992年第4期),该文奠定了我国对融资租赁法律研究的法理基础。

10月12日至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江泽民总书记在会上做了题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的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2月25日:外经贸部以[1992] 外经贸人经函字第888号文《关于同意外资协会设立租赁分会的批复》,同意联谊会改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分会,并要求向民政部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11月3日: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重庆针织总厂破产,这是全国第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也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通过让承租人破产的方式逃避(对东租公司的)租赁债务、推卸地方政府机关担保责任的一次尝试。

12月31日: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达到27家,年度新签租赁合同额超过6.5亿美元。

 截至本年年底,我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近30家,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十余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27家,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则多达370多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部门大力推动,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金融租赁公司在80年代中后期得到迅速发展。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汇价剧烈变动、国内治理整顿、国外环境变化,租赁公司面临信用环境恶化、欠租不断发生、融资租赁公司的内部管理等问题,融资租赁业发展面临严重困难,开始步入艰难的转型期。

 

1993年

1月:北京出版社出版了由环球租赁有限公司的领导及员工集体编写的《怎样和外国人做生意》丛书(第六集《如何做融资租赁业务》),时任外经贸部副部长吴仪为丛书作序。

3月:新华社记者王海征针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陷入欠租困境的严峻形势,撰写了《动态清样》(602期和606期),荣毅仁副主席3月23日致函朱镕基副总理,朱副总理批示:“请经贸委研处”。经贸委法规司开始了解欠租情况。租赁委员会积极配合经贸委,组织会员统计上报欠租合同、欠租金额,并与地方政府配合,组织会员对承租企业上报数字进行核实,摸清了欠租底数。

3月12日:经贸部[1993]外经贸资一函第131号文批复,同意东方租赁公司在原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房地产租赁”业务。

4月:我国著名法学专家梁慧星教授再次撰文——《融资性租赁若干法律问题》(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4月14至16日:联谊会在北京中苑宾馆召开年会,宣布联谊会更名为租赁业委员会,挂靠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名下,正式名称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环球租赁有限公司被推选为主席会员,王桂田先生任会长。

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严格金融机构审批的通知》。我国金融业开始实行分业经营,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重新办照的仅为十余家,其他未获得人民银行重新审批的地方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生存困境,甚至自行消亡。

8月12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高级顾问张荃、何曲配合经贸委,专赴沈阳、大连进行欠租情况和解决意见的调查和研究,并于10月11日向朱镕基副总理汇报。朱镕基副总理于10月19日再次明确批示:“请经贸委、人行商处”。

9月15日: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支持下,租赁业委员会在京召开了解决欠租问题专题座谈会,经贸委及相关部门出席,会后协会向国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写了专题报告。

11月11日至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举行。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要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12月15日:国务院做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12月25日:国务院做出《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通过金融体制改革,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实行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分离的金融组织体系。

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

同年,财政部成立会计委员会和租赁会计准则课题组,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配合下,该课题组王鹏、郜进兴等进行大量的调研,深受业界好评。

同期,人大法工委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起草工作。在后来几年的起草过程中,梁慧星、王家福、历以宁等著名学者及法工委胡康生、王圣明、何山等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都对该法的起草倾注了大量心血。许多人大政协委员会也多次在两会期间呼吁并关注融资租赁立法。最终,《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列名合同,被专章立法。

93年税制改革,融资租赁税前还租的政策被彻底取消。

 

1994年

2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下发国经贸发(1994) 69号文:《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明确“谁承租谁还租,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尽快解决拖欠合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

2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94)汇资函字第44号文回复实华国际租赁公司,再次明确外汇融资租赁应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

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进入实施阶段。

4月:中央电视台记者赴河北、长春全程拍摄了租赁业委员会屈延凯秘书长去承租企业、法院、政府追讨欠租,要求落实69号文件的经过,于5月初以《追债记》为题在焦点访谈节目中播出,引起地方政府对解决欠租问题的重视。

8月3日:外经贸部以[1994] 外经贸人经函字第302号文《关于同意外资协会租赁分会更名的批复》,同意租赁分会更名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并要求向民政部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8月4日: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督促河北省尽快解决企业拖欠中外合资公司租金问题的会议纪要》。

1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

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融资租赁合同条例》,上报国务院法制局。

 

1995年

4月18日:我国第一个地方性租赁协会,浙江省租赁行业协会成立。

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文)。该通知明确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5月10日:《商业银行法》颁布,并于7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从法律上规定了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分业经营。

6月1至2日:由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发起和承办的“95中国融资租赁国际研讨会"在北京饭店举行,日本、韩国和德国的租赁业界人士出席会议并发言。

外经贸部副部长孙振宇应邀出席本次研讨会并发表重要讲话:“融资租赁是中国利用外资的重要渠道,已成为仅次于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的第三种重要的利用外资的方式”。

6月30日:江泽民主席签发第5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开始施行。

9月17日:东方租赁日方股东——日本奥力士株式会社社长宫内义彦先生致函朱镕基副总理,反映69号文下达一年半,地方政府执行不力。朱镕基副总理明确批示经贸委:“请指定专人协调一下。”

10月30日:我国立法机关召开了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将融资租赁合同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供货方和民用航空器的选择,购得民用航空器,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定期缴纳租金。”这是我国立法机关第一次对融资租赁做出的立法规定。

12月22日:经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外资司反映和协调下,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1995)656号文,下发《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年底,金融机构开始实行分业经营,各银行陆续从各类租赁公司撤股,信托公司也停止了融资租赁的兼营业务,金融租赁陷入停顿状态。

 

1996年

3月:在政协八届四次会议上,全国工商联主席经叔平提交了《关于尽快解决企业拖欠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提案》。中信公司常务副总徐昭隆提交了《关于要求国务院法制局尽快颁布融资租赁合同管理条例的提案》。

4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工字(1996)41号文,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该通知的发布,有力地促进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4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与人民银行、财政部做了大量艰苦地协调工作,提出了“中国银行垫款2亿美元,外债转内债,中央财政从地方财政扣还”的解决方案。朱镕基副总理、李鹏总理于5月5日、5月8日先后作了重要批示。

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1996)19号文,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束了审理及解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无法可依的状况。

6月4日:国务院法制局在答复政协常委徐昭隆的提案时,重申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表示最好按新的《合同法》解决问题。

7月4日:由日本政府技术援助信托基金提供财务支持,国际金融公司为我国提供了租赁业“立法与管理”的技术咨询援助,来自美国的咨询专家阿曼波(Sudhir P. Amembal)、吉里耶特(Steven Gliyeart)和国际金融公司官员王健盛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的积极配合下,开始在北京开展工作。

9月18日:根据国务院秘书二局提出的解决方案和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银行发布国经贸(1996) 627号文——《关于抓紧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对于解决欠租问题,从此有了可操作的文件。租赁委员会组织会员,积极配合经贸委和地方政府洽谈落实627号文的具体方案,动员会员体谅地方政府困难,抓住中央政策出台的有利时机尽快解决。

12月1日:中国开始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提前达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标志着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1997年

3月13日:新华社《动态清样》刊登屈延凯反映的有一些地方政府置国家信用于不顾,不愿积极解决历史问题,627号文件在贯彻落实中遇到困难。

正在参加人大会议的朱镕基副总理当天写下批示:“请国办组织检查落实情况,有问题及时解决,不然老问题解决不了”。“人的生命短促,一生能解决几个问题?”

4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有24个省、市参加的、解决欠租问题的专题会议,限期落实欠租问题。

4月22日:中国银行发布39号文——《解决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拖欠问题特定贷款管理办法》。

5月7日:国家经贸委发布69号文,向有关省市下达特定贷款指标。

6月:东租公司抓住承租人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的机会,成功地“逼”承租人漳州陶瓷总厂偿还租金解决了欠租问题,这是利用此类机会成功解决欠租问题的第一次尝试。此前,福建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了漳州中级人民法院“用瓷砖还租金”的一审判决,使东租催租工作面临极大困难。

7月2日:泰国宣布实行浮动汇率,东南亚金融危机开始。

9月12日至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系统、完整地提出并论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12月4日:五部委又以国经贸贸[1997]831号文,就清欠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下达了《关于执行国经贸贸[1996]62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融危机之后,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年内利用2亿4千八百万美元的国际银团贷款,开展电信融资业务,突显了融资租赁公司在金融危机中发挥资金配制和传导机制的特殊作用。该笔业务也是国内融资租赁企业与国际银团贷款进行的最大一笔跨境租赁债权保理业务。

 

1998年

3月: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将张稚萍律师起草的胜诉执行难的问题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提交给李岚清副总理。李岚清副总理、罗干秘书长及最高院领导作了重要批示。

在租赁业委员会和国家经贸委的共同努力下,3月25日、26日朱镕基总理、温家宝副总理相继同意国办上报的国家经贸委《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租金特定贷款延期问题的请示》,一批漏报或未办完贷款手续的项目于4月底再次启动,维护了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

4月18日:亚洲开发银行行长宣布:亚洲金融危机接近尾声。

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月:遵照李岚清副总理发展市场的指示,国内贸易部先后批准了5家租赁市场试点企业,并于上海召开了国内首次厂商租赁研讨会,积极呼吁内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8月8日:综合开发研究院协同无锡租赁中心市场、上海金海岸租赁市场、济南租赁市场等六家国内贸易局批准的国家级租赁市场,在京召开了“中国租赁业发展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马洪在研讨会上说:“租赁业在我国是前景广阔的朝阳产业,当前的经济发展为租赁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租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9月27日:沙泉开通了现代租赁网。此网站由业内专业人士开立,并逐步发展成为信息量大、专业性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专业网站。

9月28日: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的子公司——日本第二大租赁公司——日本租赁公司申请倒闭。倒闭的原因主要是把经营重点放在了房地产领域,而脱离了租赁设备的主业。在发生经济危机时房地产业务的损失直接转移到租赁公司。

中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也是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东方租赁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日本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有近80%的外方股东是日本银行,在日本本土发生的金融危机也势必影响到中国外资租赁业的发展。

同年,我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洪应内资租赁企业的要求,组织发起了名为“发展我国租赁业”的课题组,对我国内资租赁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并出具了调研报告。以此为基础,屈延凯执笔起草了一份建议报告,并由马洪和社科院经济所的王振中修改审定后,发表在1998年第16期的《决策建议》上。

与此同时,在内资租赁企业呼吁和专家的建议推动下,国务院内贸主管部门开始研究起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10月:新疆金融租赁成功发行了国内第一笔一亿元特种金融租赁债券,开展电讯业务。

12月1日:融资租赁业有关人士在信德电信举办的风险租赁研讨会上认为,信德电信推出一种新的融资租赁做法——结构化参与租赁的融资租赁方式,给目前处于困境的融资租赁业提出了新的课题。与会者一致认为:八十年代融资处于初级阶段,主要是开拓融资租赁业务,将这种利国利民利企业的做法引入中国;九十年代,融资租赁因债务问题进入萧条时期,租赁业主要精力集中在处理拖欠债务问题上,融资租赁业处于衰退和整顿期。面对二十一世纪国民经济发展新动向,融资租赁业界需要以崭新的面貌,安全、灵活的做法,努力应对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的新挑战。

在这次大会上,外经贸大学知名教授详细阐释了风险租赁的概念和特点。认为风险租赁的突出优势是:出租人在向承租人租赁设备时,适当参股,获得参与整个租赁过程经营管理和财务控制的权利,以获取除租金以外的合法权益,减少租赁风险,增加收益。

信德电信推出的结构化参与租赁是一种主要根据电讯行业的特点,参考风险租赁的经验设计出的一种新型金融产品。这种金融产品在融资时不需要担保,在还租方式上更加灵活多样。当然这种做法的安全性和收益效果还需要项目的验证和有关部门的认可。

年底,经过朱镕基总理97年12月、98年1月、4月、6月先后四次批示,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协调督促下,困扰融资租赁业十年的欠租问题在98年底前基本解决。

截止98年底,累计业务额达60多亿美元,欠租问题基本得以解决的融资租赁公司实际坏帐仅为3亿美元,不足5%,外商投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利用外资索取得成绩是主要的。

 

1999年

1月12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屈延凯、副秘书长兼法律服务部负责人张稚萍应邀出席人大常委会《合同法》的讨论。

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了堵塞逃、套外汇的行为,进一步强调:凡是负有偿还外债指标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向承租人收取外汇时,应在当地外汇管理局直接办理偿还租金外汇换汇手续。如果承租企业因政策问题,在过去没有在当地外汇管理局备案,这个问题怎样解决?这无形中增加了租赁公司的收债难度,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遇到了新障碍。

2月3日:据中央电视台经济新闻报道,中国租赁公司、华阳租赁公司等局级租赁公司将与相关的政府和银行主管部门或股东脱钩。这是国家为深化金融企业体制改革,防止发生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采取的又一防范措施。

2月24日:据有关人士透露,随着国家对金融机构整顿的深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归属问题提到了有关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租赁公司应划归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另一种意见认为租赁公司应该取消金融业务的经营权,使租赁公司把主要的业务精力转向融资租赁,以便促进消费和防范金融风险。两种意见都有取消租赁公司的金融经营权的意思。

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审议该法过程中,法学专家王家福、经济学家厉以宁、中信常务副总经理张肖等人大常委委员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提交的对融资租赁专章提出的修改建议。《合同法》融资租赁专章的颁布填补了融资租赁交易立法的空白,为融资租赁业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4月: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成立,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委,是由从事租赁业的企业、生产机械设备企业、流通企业、融资公司和担保公司自愿组成的、跨系统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群众团体组织。

4月29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对“一部分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因经营期限到期,如何妥善处理展期经营或清算问题”做了一些调查,提出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并于5月17日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领导提交了调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对此事非常重视,分别做了重要批示。

5月18日:人民银行总行非银司在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召集部分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开了一个小型座谈会。这是融资租赁同行业但不同性质的租赁公司在一起开会,商讨业内共同关心的重要事项。

会议主要讨论了两个问题:一是部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租赁公司合资、合作合同就要到期,一些外国合作伙伴是否还在中国继续经营;以及他们撤资后对融资租赁业有什么影响,就这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寻求人民银行的帮助和支持。另外讨论的主题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后对中国融资租赁业有什么影响。与会者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得到人行的认可,一些建议有可能被放到关贸组织谈判中作为中方的谈判基础方案。

5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召集在合资租赁公司有投资的银行和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会,从道义上说服并建议这些单位能从大局出发,继续参加合资租赁公司的经营。

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李三江司长、秦卫飞处长根据金人庆局长对报告的批示,与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屈延凯、外经贸大学史燕平副教授交换了对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征收的意见,并明确表示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外汇转贷租赁业务,仍按租金收入与实际成本(含利息支出)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6月17日:在政府担保项目的欠租问题基本解决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138号文——《关于抓紧清理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

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字(1999) 183号文——《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8月10至12日:由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司主办的"中国租赁业研讨会"在秦皇岛举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四名代表应邀出席,研究租赁公司的发展大计。会议邀请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内贸易局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有关部门的代表,以及日本、韩国、国际金融公司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专家。与会政府部门对促进融资租赁立法、完善租赁业发展环境、理顺租赁业管理体制达成共识。

8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7号文,征求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

9月7日:中国金融租赁业协会筹备委员会在北京石化宾馆组织召开了第二次会议。与会者有:江苏租赁公司、浙江租赁公司和在北京的四家租赁公司(中国租赁、外贸租赁、电子租赁、华阳租赁)。会上主要由江浙两家租赁公司牵头,对租赁会计准则和融资租赁业税收标准进行了研讨。研讨会邀请了人民银行非银司财租处、财政部会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有关领导。

通过讨论,大家统一了认识,明确了方向,使制定政策制定者和政策执行者拉近了距离,相信会加快会计准则的出台,制定的政策会更加有利于融资租赁业的规范操作,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10月22日:中国外商投资协会租赁委员会在北京召开《进一步开放和发展我国现代租赁业》政策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外经贸部、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内贸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人大法工委、人大财经委等有关部门,一些在京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也参加了这次研讨会。现在的租赁会议越来越体现多行业、多主管共同开会讨论融资租赁的发展问题的特征,说明融资租赁行业已经在国内管理部门得到认可和重视,这对行业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

12月6日: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程东跃总裁担任会长,田青担任常务副会长。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又开始了新的发展历程。

12月6日:属于人民银行总行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在北京九华山庄召开“金融租赁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租赁企业资产重组研讨会”。前国家主席荣毅仁先生于1999年12月1日为大会题字“大力发展租赁业务为改革开放作贡献”。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了自己的行业性组织,在会上研讨租赁公司的出路和发展问题。参加会议的有国家经贸委、人大法工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人总行、税务总局、金融学会、投资学会、中信和业内专家学者参加了这次会议。会议研讨了有关资产重组出现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办法,同时探索资产重组的相关政策,人行也透露了一些加快改革步伐的新政策和新措施。相信本次会议将给融资租赁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新的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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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服务贸易协会融资租赁专业委员会致力于推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见证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全过程。融资租赁专业委会以完善发展环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完善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发展为宗旨,持续打造专业、务实、高效的行业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