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记:2000—2005年
2000年
3月初: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欧阳卫民副司长主编的《中国金融租赁业的现状和出路》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非银司司长夏斌为此书作序。
3月:全国政协委员张仲景领衔在全国政协会上提交了“尽快开展融资租赁立法工作”的提案。
3月28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加快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建议书》,李岚清副总理、吴仪国务委员分别于4月3日和4月4日做了重要批示。
3月17日至18 日:由内贸局营销改革司主办,上海商业委员会协办,上海市租赁协会、金海岸全国租赁网中心承办的“中国厂商租赁高级研讨会”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会上由租赁业的专家学者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的代表介绍了国内外融资租赁的特点与做法; Dell公司、吉尼公司和卡特比勒公司介绍了如何在中国用租赁服务的方式推销自己的产品;中国租赁网介绍了如何在网上开展电子商务租赁。与会代表还呼吁国家尽快出台有利于租赁发展的政策,如:赋予厂商开展融资租赁的合法性,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和同一租赁统计口径等问题。
4月27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与中国金融租赁研究会、上海市租赁协会、浙江省租赁协会的代表在北京达成共识:尽快成立全国租赁协会。
6月起:新疆金融租赁公司陆续开始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及其各地区(州)电信局,包括现在的中国电信集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公司及其各地区(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国联合通信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新疆联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局及其下属各分局达成协议,对其和田—乌鲁木齐、伊犁—乌鲁木齐、阿勒泰—乌鲁木齐等多条通信光缆开办了直接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等业务,总计30多亿元。
6月5日:公安部向最高人民法院执法办公室复函《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明确说明: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6月21日:中国金融租赁研究会将邀请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租赁业委员会、上海租赁协会、浙江租赁协会部分单位, 参加在新疆乌鲁木齐召开金融租赁西部开发座谈会暨洽谈会,探讨租赁如何为西部大开发服务。主要座谈内容有:国家提倡西部开发的意义在什么地方,租赁业如何应对;结合租赁特点,领会戴行长关于金融与西部开发的讲话精神;西部人如何看待西部开发,怎样配合国家西部开发的战略方针;租赁界对西部开发的认识,准备用什么方式开发西部;现代租赁的优势和劣势;西部的优势和劣势;租赁与西部的优势互补以及融合点。这包括了融合项目洽谈与合作。这次会议囊括全部租赁行业组织,说明租赁界对西部开发的重视,也为租赁界规范行业行为,克服多头管理的不利因素,奠定了基础。
6月23日:新疆金融租赁公司为中国西北航空公司办理了两架“空中客车”A310飞机(飞机编号:B-2301、B-2302)尾款租赁业务,租赁成本1.74亿元。此笔业务为中国国内租赁公司首次开办飞机租赁业务。
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0)4号令,公布和施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颁布后,浙江金融租赁、河北金融租赁等十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陆续依据新办法取得非银行金融机构执照。
7月:屈延凯向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提交了《关于鼓励发展租赁业,促进国产设备流通的有关政策规定的建议》,并引起高度重视,曹文练处长征求租赁业委员会及业界同仁的意见起草了《关于鼓励开展国产飞机和大型设备租赁业务的若干政策》的征求意见稿(未正式出台)。
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0)514号文,下发《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集金融租赁研究会、中外合资租赁委员会和部分租赁公司代表以及一些专家学者,对《合同法》租赁章节的司法解释草案进行又一轮探讨。
7月19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向外经贸部提交了:《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恳请外经贸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主体资格的体制进行说明。
7月24日:金融租赁研究会在北京饭店召开“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欧阳卫民副司长、张建华处长,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经济日报、中国经济时报、中华工商时报等金融媒体的记者,以及研究会各会员单位的总经理也参加了会议。会议对管理办法给予高度评价,同时也对如何贯彻管理办法提出了各自的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8月4日发出公告,对严重违规经营、已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实施撤销,这标志着原有金融租赁公司的撤并重组工作已经开始。公告称,公司撤销后,人民银行指定交通银行成立清算组,对原公司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原公司下属的独立法人实业公司照常经营,原公司的自然人债务的合法本息将得到全额偿付。
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银发 [2000] 265号文——《关于清理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有关问题的通知》。
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下发银办函 [2000] 616号文——《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的复函》,确认了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主体资格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和监管。
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合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第三十条规定中:“合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固定资产划分原则,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标准和目标,作为核算的依据”。“根据所列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情况,估计各项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各方面情况,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作为企业计提折旧的依据”。“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不得不提或少提折旧”。这是我国固定资产折旧体系的重大改革,说明国家对于设备投资给予鼓励的政策。文中对折旧的方式由税务部门确定改为企业自己选择合理的折旧办法是一个重大的突破,这个政策给租赁行业开拓业务带来了新的契机。
11月14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华彬饭店大会议厅举行2000年年会。主席会员单位环球租赁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李国成会长做工作报告。
外经贸部马秀红部长助理到会并发表讲话:1,关于现有合资租赁行业的队伍问题;2,关于支持租赁行业发展的四大支柱问题;3,关于中外合资租赁业的业务形式创新问题;4,行业协会的职能和作用问题。
本次年会进行了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信德电信任主席会员,实华、纽科、IBM、工商任副主席会员。姜仲勤任会长,屈延凯任常务副会长,白铁生、陈奕智、李思明、罗肯华、吴思齐、汪宗洁任副会长。聘请季崇威、闵一民、张荃、谷威廉、吕鸿强为高级顾问。
本次年会标志着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重点由解决行业性的欠租问题,转变为推进业务的发展和创新。
11月15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华彬饭店大会议厅举行研讨会--"迎入世,开创租赁业新局面"。研讨会的内容全部集中在租赁业务的发展和创新上。
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0)909号文,下发《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
1月18日:财政部经过了8年的艰苦努力,在1月18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该会计准则是我国第一部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准则。
2月6日:财政部通过人民银行,向金融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下发了《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内容主要涉及如何处理不良资产的问题。其中计提坏帐的做法,仅适用于银行,不如租赁会计准则第二十五条的条件灵活。
2月6日:财政部金融司答复了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上报的、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问题》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建议,同意金融租赁公司也按照该文件的精神调整应收贷款利息。这个建议不到一个星期之内就得到答复,显示中国政府入世后改变以往的工作作风,及时调整与WTO不相符的政策。
4月: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分三年从8%降低到5%。降税节奏为2001年1月1日——12月31日为7%,2002年1月1日——12月31日为6%,,2003年1月1日——12月31日为5%。这将增加融资租赁公司已签定租赁合同的利润收入,并将融资租赁的征税逐步迈向合理化。
4月14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以史燕平副教授为核心的租赁研究中心在北京成立。这也是中国第一家专门致力于租赁理论与实务问题的研究中心。而对外经贸大学早在1989年就为金融、国贸、会计和法律等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了《国际租赁》课程,10多年来不间断地为我国租赁市场培养了数千名掌握租赁理论与实务的专门人才。中心主任史燕平教授应国际著名欧洲货币出版集团的邀请,为其在世界范围内发行的《2001世界租赁年报》撰写了中国分报告。这也是该年报出版20年来首次由中国大陆人士撰写的中国分报告。
4月下旬:为了进一步开拓现代租赁业务,浙江省租赁有限公司组织了专业人员,在北京就如何开展现代租赁业务对有关租赁公司及在京的部分专家进行调研和咨询。他们的做法引起同行的注意。据了解其他一些租赁公司也准备照此办理。浙江租赁创造的“浙租模式”给整个租赁业带来了新的生机,可他们并不满于现状,继续给“浙租模式”赋予新的内涵,这种精神值得每个租赁公司学习。在新经济环境中,只有不断创新,才能生存和发展。
5月:由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法律服务部负责人张稚萍任主编,屈延凯、陈烽、乐沸涛任副主编的《融资租赁案例选评》,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
6月起:以融资租赁和创新租赁的方式,为乌鲁木齐铁路局开办三部火车头、七台铁路铺轨捣鼓车、阿拉山口岸哈萨克斯坦-中国国际成品油列车换装线等租赁业务,租赁成本约1亿元,开创了国内铁路机车融资租赁的先河。
6月5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在北京香山饭店举办为期三天的"租赁会计准则培训班",邀请财政部会计司会计准则委员会技术研究部王鹏硕士等主讲。
8月14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以2001年第3号令,发布《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8月23日:原广东国际租赁公司破产案审结。该公司原属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16家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之一。广国投破产时该公司也随之破产,是我国第一家破产的内资融资公司。
8月23日:上海卢湾法院依法裁定宣告太平洋租赁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这是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第一例破产案。
9月5日:租赁委员会在新世纪、信德电信的支持下,组织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局等主管部门的官员赴美国和欧洲进行融资租赁政策环境考察,考察组在美与国际金融公司、惠普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协会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因9.11事件而未能执行与欧洲租赁协会进行交流的计划。但考察组的官员对美国租赁业的发展以及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获得了深刻的印象。
11月:由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理论部裘企阳撰写的专著——《融资租赁,理论探讨与实务操作》,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协助发行。
同月,在我国签定加入WTO议定书后,中国人民银行立即公布六大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对金融租赁是这样规定的:“允许设立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享受中资同类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外资银行可在加入后5年内向中国居民个人提供汽车信贷业务”。“允许外资金融租赁公司与中国公司在相同的时间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11月9 至10日:由国家计委主办、建设银行承办的“中国飞机融资2001年高级研讨会”在上海市举行。
11月15日:由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台北市租赁商业同业公会和香港器材租赁协会联合发起和主办、信德电信承办的研讨会----“海峡两岸及香港地区租赁研讨会”在北京饭店多功能厅举行。
11月16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2001年年会在北京饭店多功能厅举行,工作报告的题目是“从整体上提高对租赁业的认识程度”。
11月11日:世贸组织总干事穆尔致函世贸组织各成员,宣布中国政府已于2001年11月11日接受《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该议定书将于2001年12月11日生效。它标志着经过15年的艰苦努力,我国终于成为世贸组织新成员。世贸组织成员在乌拉圭回合作出的所有承诺都是中方的权利,中国将享受多边贸易体系多年来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成果,享受多边的、稳定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中国享受的权利有助于中国商品进入国际市场。但入世也给中国政府和企业带来挑战,对政府加快转换职能,依法行政,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加快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出了新要求。
12月:《金融时报》是金融行业的专业报纸,目前它的证券版开设了“金融与租赁”专题栏目,另《中国经营报》也开辟了租赁拍卖专栏,它是目前国内经济类报纸发行量最大的报刊。这是媒体首次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专版的专题报道。
12月14日:由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信德电信、新世纪、远东和金融租赁研究会会员单位深租、浙租共同发起和主办的"租赁业界2001年飞机租赁研讨会"在北京国贸饭店举行。出席会议的有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的代表,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的代表,以及法律界的代表共计40人。
12月31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员达36家,年度新签租赁合同额超过10亿美元。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经过长达九年的市场转型,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内资租赁公司的共同呼吁和努力下,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法律、会计、税收、监管的四大法律框架基本确立,中国融资租赁业又开始了新的征程。
2002年:融入全球化
3月24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发起和组织的医疗器械租赁研讨会在国贸中心2座26层信德电信大会议室举行。共有60多人出席,其中包括卫生部、财政部、外经贸部的政府部门代表,协和医大、协和医院、安贞医院、北医三院、肿瘤医院、北京第六医院的代表,东软数字、西门子(中国)、GE(中国)医疗、GE保健融资服务部(东京)、伊藤忠(中国)、伊藤忠(青岛)等制造商的代表。
3月28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向外经贸部寄出“关于汽车租赁的政策建议”。
3月至4月: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率先在国内开展融资租赁债权保理业务。
4月25日: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发起和组织的“2002年工程机械租赁研讨会”在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宾馆大会议室举行,由上海葛洲坝-日岩设备租赁公司承办。共有30多人出席,其中包括来自外经贸部的政府部门代表。
5月: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在上海举办租赁营业税税收政策研讨会(由新世纪金融租赁承办),财政部王晓华、税务总局袁兵参加会议。屈延凯做了“税收政策调整取向和租赁业的税收政策”的主题发言。经过租赁业委员会及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的共同努力,推动了财政部“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营业税统一按差额纳税”的政策出台。
5月23日:银监会颁布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
租赁税收调研会已取得初步成果。据有关人士透露,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的营业税税基有可能向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标准靠拢,即:按照融资租赁利差纳税代替过去按利息收入全额纳税的做法。
6月6日:人民银行颁布了新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
6月6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完成《关于调整租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修改稿),经金融租赁研究会联署同意,送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6月27日: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在北京召开租赁业发展问题座谈会,姚广海副局长主持会议。召开本次座谈会的目的:研究推动内资厂商融资租赁业的开展。
6月28日:广州市租赁行业协会于6月28日在广州正式成立。至此,我国三大主要城市都有自己的租赁行业组织。
7月18日:北京租赁行业协会成立,是由北京行政区域内从事租赁业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倡议成立,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10月2日正式核准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该协会在2003年举办了首届中国(北京)租赁业推介展览会和首届中国租赁业论坛。随后北京租赁行业协会又陆续主办了六届中国租赁业论坛。
9月8日至11日:德国租赁协会代表团一行5人访问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在9月9日在北京国贸中心2座26层大会议室与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在京单位人员举行研讨会。并于9月10、11日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长的陪同下访问了远东租赁、上海大众汽车、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和远东国际租赁。
9月9日至12日:德国租赁协会代表团访问北京、上海。先后访问了远东国际租赁、金海岸中国租赁和新世纪金融租赁。9月12日下午,代表团一行离沪抵港,访问香港设备租赁协会。
9月13日:中国外商投资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在上海汇丰大厦11楼IBM租赁公司会议室内举行了业务座谈会。出席座谈会的有来自华中(武汉)、华和(青岛)、远东、国际、IBM、南京、葛洲坝-日岩、信德(北京)等会员单位的代表。租赁业委员会会长姜仲勤、常务副会长屈延凯、副会长黄琼慧和秘书长张贤跃出席了座谈会。上海金海岸中国租赁的代表应邀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10月起:新疆商务租赁公司为北京中环房地产公司首次开展定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业务,累计4500万元。
10月14日: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在兰州锦江阳光酒店举办为期4天的金融租赁高级研讨会。会上邀请国际租赁大师阿曼波先生进行3天的讲演,然后由目前经营业绩较突出的金融租赁公司介绍经验。参会人员多达200人,业内几乎所有的专家学者参加了这次盛会。
12月10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市华彬国际大厦举行2002年年会、主题为“苦练内功,完善租赁业的开拓创新机制”年会及年度研讨会。外经贸部外资司的领导、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流通管理处郑文、国家计委经济政策协调司金融处曹文炼、国家统计局设计管理司部门管理处王立元、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王延春等,应邀出席并发表讲话。
12月10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长姜仲勤编著的《融资租赁在中国问题与解答》,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同年底,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起草了《内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后因国家经贸委取消,该办法未能出台。
2003年
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正式执行。该通知统一了金融、外资和内资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营业税的缴纳税金。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符合《租赁会计准则》经营租赁界定的融资租赁交易的税种和缴纳税基的适用。
2月: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实施了向GE公司滚动发行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的信托计划。
3月11日:由陈凤龙总经理领队的台北市租赁商业同业公会代表团,访问了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
3月:万向董事局主席鲁冠球、山西计委主任张奎、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赵鹏等人大代表在人大会上提交了《尽快颁布融资租赁法的提案》。
3月29日:由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等主办的“中小企业按揭式创新租赁业务高级研讨会”在沪举行,会议吸引了全国各租赁公司、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银行及企业的高层人士的参与。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副司长狄娜出席此次会议,并对“融资租赁和政策性担保相结合”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创新方式表示了肯定。
5月15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2003)1号文——《关于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贯彻执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建议》。
5月19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向商务部外资司发出(2003)7号文——《关于飞机、船舶、IT设备的融资租赁情况反映》。
6月:上海新世纪租赁公司与上海农业银行合作,成功发行了我国第一单印刷设备融资租赁资产支持信托计划。
10月8日:香港器材租赁协会代表团访问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
12月:根据人大代表的提案,人大常委会将融资租赁立法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
12月18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市中国职工之家举行2003年年会、主题为“深入研究租赁模式,提高整体业务水平”的年会及年度研讨会。
商务部外资司外资处李舸、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外资处梁勇等,应邀出席并发表讲话。会长年度报告的题目:“大范围调整的一年,大踏步前进的一年”。
12月31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员经动态变化,达34家,年度新签租赁合同额超过10亿美元。
2004年
1月:曹守晔、钱晓晨、乐沸涛主编的《融资租赁典型案例评析》,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
2月6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长访问卫生部,与卫生部规划财务司陈啸宏司长、赵自林副司长、规划财务司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孟建国处长等,就开展医疗器械租赁的问题交流情况。
3月: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成立了《融资租赁法》起草组,启动了立法工作。起草组成员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商务部、银监会、最高法院等十余个部门。
3月8日:全国政协委员、工商联副主席唐万里在全国两会上表示,应尽快完善租赁经营机构的建设,解决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瓶颈。
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等内容写入宪法。它适应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客观需要,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进一步完善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加强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推进依法治国;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4月7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长与副秘书长张成习访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就开展医疗器械租赁的问题交流情况。
6月12日:中国(上海)国际租赁营销研讨会的部分内资企业与会代表在呼吁书中强烈呼吁:1、银监会在规范经营,加强监管的同时,应尽快解决长期困扰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资金来源问题。2、商务部报请国务院尽快颁布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设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办法。3、要求财税部门尽早解决租赁业务环节中的重复纳税、税种不一和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公平租赁业竞争环境。4、恳请立法部门尽快推进《融资租赁法》立法进度,积极组建全国性的租赁行业协会,规范行业经营,促进行业发展。
7月9日:国家信访局以信复字[2004]916号文给屈延凯秘书长回复《公平竞争环境,发展内资融资租赁业》呼吁书,并告知局方已将此信报送中央领导同志参阅。
8月26日,9月21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两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整体改制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拉开了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序幕
8月3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融资租赁法》起草领导小组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商务部、银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国资委、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外管局、交通部、民航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涉及各自部门融资租赁工作的情况介绍以及立法建议。
10月18日:《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该项政策“仅适用于从事航空运输业的航空公司,其他行业的企业和个人进口的飞机仍按法定税率17%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10月22日: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从事融资租赁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资租赁发展融资试点工作启动。
10月:起草组拿出了融资租赁法纲要。2005年4月底制定出《融资租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
12月10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在北京饭店举行了2004年主题为“提高认知,开拓市场,迎接新的挑战”的年会和年度研讨会。
12月11日:商务部外资司胡景岩司长宣布,自本日起外商独资租赁公司对外开放。
12月30日:由国家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第一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九家单位正式公布。
12月31日:印发的《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商建发[2004]699号)精神,万向租赁已正式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格,成为全国首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融资租赁法》就是由万向大股东、人大代表鲁冠球的提案获得通过后被纳入人大立法日程的。
同年,史燕平撰写的《融资租赁及其宏观经济效应》获得第十二届“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优秀著作三等奖。这是我国第一部融资租赁专著获得全国性奖项。
2005年
2月17日: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4月18日:由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和上海市信息服务业协会主办,上海金海岸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办的“首届中国租赁行业信息化工作研讨会”在上海浦东国际会议中心顺利召开,并且取得了圆满成功。
6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50号文,称“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属经营医疗器械行为的范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应规章对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进行监管”。
7月13日:根据某会员单位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以(2005)第5号文,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从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的说明函”。
8月24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四楼大会议室举行“融资租赁法研讨会”。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张雪松、商务部外资司服务贸易处处长陈季纬出席了会议。
8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银监发[2005]60号文件《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金融租赁公司营业范围发生重大调整。
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风险资产总额=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委托租赁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债形成的资产应全部计为风险资产。外汇局在受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外债登记、外债结汇申请时,应严格审核此类公司提供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相关数据,并计算风险资产占净资产的倍数。对超出上述规定的,不予办理外债登记,也不予办理结汇。
11月1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向国家食品药品卫生监督管理发出(2005)第12号文,“关于允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免除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建议”,同时抄报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商务部外资司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11月:金融租赁专家张大学首次应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邀请,将现代融资租赁专业引入中国最高经济学府——北京大学MBA教学交流。
12月10日: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在北京饭店18层会议室举行2005年年会和主题为“支持《融资租赁法》的立法,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而努力”的年度业内经验交流会。,年会上,会员单位未对换届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达成一致,责成现任会长、副会长姜仲勤、屈延凯对章程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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