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发言: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

创建时间:2012-01-12 00:00

大家好!非常高兴参加2011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今天有来自全国人大有关部委和学界的同仁共聚一堂探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和未来。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厅对这次年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同时也感谢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为大家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交流平台。在此,我向各位简单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对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和目前融资租赁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制定情况。

融资租赁进入中国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期间经历了不少波折,融资租赁的发展过程就是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和发展体制转变的这样一个缩影。而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见证了这样一个发展过程,一段时期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案件从整体数量下降的一个趋势,这是在过去的,特别是前十年以前。那么这些案件数量不多,案情也相对简单。但是随着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近年来不断有新的租赁公司逐渐带动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整个行业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新态势。

据我们初步统计,受金融租赁业务发展以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以后全国法院受理融资租赁案件的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这样一个态势。200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融资租赁案件860件,2009年受理了1686件,2010年受理1928件,也就是说2010年比2008年增加了2.2倍。融资租赁交易量和案件数量的快速提升给我们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判实践表明合同法第14章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14个条文以及最高人员1996年做出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很难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亟待加紧制定这个方面的司法解释。经过多年的酝酿,融资租赁法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为了及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于2009年底向最高法院致函建议我们尽快启动融资租赁方面的司法解释工作。我们经过一年多的调研工作,尽可能吸收之前起草的司法解释和筹备立法工作成果。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形成了司法解释第一稿,今年6月份我们在天津召开了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论证会,经由全国部分法院、协界,包括我们实务界各类专家的论证达到了第二稿。在这个论证的过程中争议比较大的主要有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融资租赁的类型、租赁物的范围、出租人的资质、融资租赁物权登记问题、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或者欠交租金的问题、出租人违约情形认定、破产与融资租赁的关系等等,这是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中争议比较大的。对于这些具体问题有哪些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解决,怎么解决?需要我们进一步的调研和论证。

那么这当中最重要的就是融资租赁的这个登记问题。应该说这是我们目前阻碍这个行业发展一个很大的瓶颈,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当中亟待要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出租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11月30日天津高院发布了一个试行,这是我们高级法院辖区处理这类问题的一个法规,它有着积极的作用。这个意见对融资租赁物的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问题做了一些尝试,我们最高法院密切关注这类试行调研过程。我们认为解决该问题的根本的途径是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因此积极向人大提出此类司法建议,建议他们专门制定这个方面的规定,以规范登记,以便解决租赁物的归属争议问题。

在解决实务问题的同时,我们在该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比较注意各方面的利益均衡,融资租赁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较高阶段的产物,无论是将其视为一种融资工具或者是交易模式,它都是一种纯粹的商业交易行为,与传统的民事交易方式有很大的区别。各方利益的均衡是在商事规则中在实践中有一个可操作的前提或者是基础,融资租赁关系是商人之间缔结的一种法律关系,因此人民法院解释融资租赁法律规则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做到合理权衡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更多注重法律规则对于融资租赁交易规则的影响和推动,避免因为利益分配出现失衡而在客观上形成融资租赁交易发展的壁垒。因此,我们在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积极充分的听取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以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的各方意见,在各方博弈中找到最恰当的平衡点。

此外,我们将注意司法解释与法律体系的协调,努力使之成为二者相互呼应的关系,同时注意内在逻辑的相互的统一,包括体系完整。

朋友们,我相信通过这次年会建立这样一种沟通和交流平台,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促进我国融资租赁相关法律的环境的优化。我的讲话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根据现场速记整理)

 

来源: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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