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发言:中国人民征信中心副主任姚前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融资租赁业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本届年会的召开表示祝贺,融资租赁在我国经历了30年的发展历程,形成了良好的发展局面,在国民经济诸多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安全问题一直很受关注,因为租赁登记制度的缺乏导致恶意处分租赁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因为现行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受到善意第三人的威胁,因此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贯彻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平衡解决出租人的权利保护的问题,这是融资租赁制度的价值所在。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09年7月建立了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它服务于融资租赁业,为维护交易安全金融基础设施,为全国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登记和查询服务。下面就融资租赁登记这个主题,我想向大家汇报一下今年征信中心做的工作,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融资租赁系统运行两年多来获得业界同仁大力的支持,两年来我们受到融资租赁业界、租赁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立法、司法普遍的关注,起到积极作用得到大家的认可,注册用户数和业务量持续的增加,广泛的登记实践登载逐渐形成。截止到2011年11月份,全国有110家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为融资租赁系统用户,占融资租赁公司总数一半以上。这些租赁公司分布于全国20多个省市,业务量大、交易活跃的公司都在系统进行了登记和注册。累积发生登记4.3万余笔查询。
第二,2011年,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建设在地方获得突破,我们期待这些突破形成示范效应,解决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融资租赁登记的作用和意义在过去两年的年会当中已经做过讨论,登记的意义在行业内有共识,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前提下为了尽早确定其法律效力,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推进工作。
今年8月在融资租赁系统建设两周年之际联合协会在天津召开了座谈会,探讨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完善登记制度的途径,在座的一些租赁公司代表也参加了会议,来自全国人大、商务部、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相关部委的领导对完善融资租赁制度提出了积极的看法和建议。会议形成的共识是在融资租赁立法进展缓慢情况下对融资租赁完善发挥重要的作用,会后我们抓紧登记制度的完善,同时法院充分考虑融资租赁的重要性,通过适当方式对在征信中心进行融资租赁的效力予以确认。
同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建设工作已经得到行业监管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的关注和支持。2011年一行三会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若干意见,同时提出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完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宣传,提高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公信力,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011年,融资租赁发展亮点就是融资租赁业务在地方取得突破,天津和武汉分别出台政府文件对融资租赁登记注册和查询做了明确的工作。天津于2011年发布了在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基础上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的通知,天津随之发布了审理融资租赁物的指导意见,同时以通知要求以此为基础,确立了办理登记和查询以及在司法审判中的效益,将登记和查询有关效益作为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善意标准。这些都提高了融资租赁法律地位,为融资租赁提供了法律的保护。我们相信天津做的工作在全国起到示范的效应,加强全国融资租赁法律的完善。
各位同仁在取得成果的同时,我们要继续努力,我们正在起草相关的法律的制定,解决难题,不仅有行业规范和行政规章的制度支持,在此我也特别呼吁行业协会能够早日出台关于融资租赁自律性的规范,引导会员充分认识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意义,鼓励大家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全力共识,号召银行和融资机构善于查询融资租赁登记系统,防范交易风险,作为登记的服务机构的征信也将不遗余力的为持续制度性的推动这些工作。
以上内容与大家共享,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根据现场速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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