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发言: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副处长毛海华

创建时间:2012-01-12 00:00

在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30周年之际,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在这里组织召开了主题为“历史新起点,开创新未来”的2011中国融资租赁年会,在此我对30年来融资租赁发展及壮大表示祝贺!借此机会我就当前进行的营业税改革和相关发展提几个意见,供大家参考。

第一,协会在完善融资租赁业税收政策上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一直以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作为行业组织较好的发挥了行业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一直以来协会都与我们保持了较好的工作联系,及时将融资租赁业遇到的税收政策问题向我们传递、沟通,使我们能够掌握了解融资租赁行业在税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情况,调整完善相关的政策,使融资租赁业的税收政策环境更好的促进行业的发展,使相关企业在较好的税收环境下公平竞争,更好的服务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在此,我对协会近年来对我们的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

第二,就此次营业税改制增值税情况做一下介绍。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服务业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国家实力有的意义。根据十二五规划和政府报告,经国务院同意国家财政部从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展增值税的试点工作,解决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产业分工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提供良好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此次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就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见证咨询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税额,原归属营业税收入改制增值税之后归属试点地区。

第三,上海改革对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的调整。此次在上海开展的营业税改制增值税试点税率为17%,考虑到不动产尚未增收增值税,因此此次融资租赁纳入到改革范围。为了确保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人与非试点地区营业税纳税人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同时政策允许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允许其取得全部的价款和费用,减掉相关的扣除项。也就是说这个融资租赁业的增值税纳税的销售额基础跟原有的营业税计税基础一样的。考虑到有形动产中的缴纳营业税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有形资产做了安排,对进人民银行、商务部批准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的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的即增即退政策。

上述改革一起相关的配套措施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在确保融资租赁设备的采购发票购买方与实际产权拥有方一致情况下,解决了长期困扰融资租赁企业增值税链条无法解决问题,融资租赁产权确权在法律制度上的缺陷。

第二,政策兼顾了改革在局部的缺陷,解决了试点增值纳税人无法取得纳税人发票难题,通过扣额法解决了这个难题。

第三,为此我们同时推动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在上海开展增值税试点使用免税和出口退税问题。对在上海开展的有形动产租赁改制增值税以后是否考虑给予增值税的免税,或者是出口退税问题。

(二)研究在天津开展对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的租赁企业其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的具体实施办法,已经在社会公布,具体在起草研究过程中。上述政策的实施对进一步推动融资租赁业务的有序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第四,进一步做好融资租赁服务的设想。目前营业税改制增值税正在稳步推进中,融资租赁政策在不久的将来正式的发布。上述新政策的制定出台虽然经过了充分的调研分析,但是由于两项政策都是打破了原有政策框架,制定过程中难免有考虑不周,制度设计存在不足的情况。

希望大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多关注政策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通过地方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渠道将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我们希望也愿意能多听到来自企业一线的关于税收政策执行的声音,以便于我们能够及时调整完善政策。对其他涉及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税收政策问题也希望你们通过相关渠道一如既往向我们反映情况、提出问题,我们和大家共同努力促进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完善。

 

(根据现场速记整理)

 

 

来源: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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