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资本金结汇办理售后回租业务无法提供发票问题的通知

创建时间:2012-11-15 00:00

各外汇指定银行国际业务部(或相关业务部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对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资本金结汇办理售后回租业务时,无法提供相关增值税和营业税发票的情况,办理原则如下,请你行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时,若以外汇资本金结汇购买承租人的设备,可免予向银行提供相关发票,但应在合同规定的收取租金期限内定期向银行提交每期租金所涉营业税发票,作为外汇资本金结汇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之一。银行查验该发票并留存复印件。

二、银行在审核上述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时,应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验租赁的合规性和信息的准确性,并打印留存。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处反馈。

 

   特此通知。

 

   联系人:郭睿华 联系电话:68559987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作者:国家外汇管理局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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