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创建时间:2014-06-04 00:00
汇发[2014]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制定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及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自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
附件1: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
附件2: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
| 附件3: 废止法规目录 |
作者:国家外汇管理局
- 2026-09-15
- 2026-08-25
- 2026-07-17
- 2026-07-03
- 2026-06-26
-
2026-04-10
뀹 重要通知
- 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