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租赁新业态已落地多个综保区

创建时间:2023-04-28 10:58

2009年,我国海关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保税租赁业务进行探索和试点。2022年,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其中在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中新增了融资租赁等新兴业务。随着我国综保区数量的不断增加,保税租赁模式的运用将更加广泛。

一、何为保税租赁

保税租赁指设立在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内的租赁企业,同承租企业以综保区内保税货物为租赁标的物开展的进出口租赁业务。其中,租赁企业指在综保区内设立的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承租企业指与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租赁企业支付租金的境内区外企业。

 

根据货物流向,保税租赁可以分为保税进口租赁(在我国最为常见)和保税出口租赁。其中,保税进口租赁又可分为保税进口成品租赁(如从境外购买飞机成品,飞机进境后可直接投入使用)和加工贸易成品租赁(如从境外进口飞机大部件及料件至区内,经组装、喷漆、内部装饰后,再以保税租赁方式出区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两种模式。

从保税租赁标的物种类来看,我国保税租赁业务主要涉及飞机、飞机发动机、航空备件、船舶、海工平台以及一些高端生产设备等。其中,保税飞机租赁是运作较早、实践次数最多、社会效益最大、作业较为典型的业务,具有重要的样本意义及实践参考价值。

二、保税进口租赁业务流程

开展保税租赁业务的租赁企业应在海关注册,具有进出口收发货人资质。其中,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需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文件及其他海关认为需要的材料。

1、成立SPV项目公司

确定项目操作结构及交易成本后,租赁企业首次在综保区内设立SPV项目公司的,首先要获得监管部门审批(后续则不需要审批),获得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再向综保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并开设物流账册。

2、签署合同并支付货款

项目公司作为租赁企业分别与出卖人、承租企业签署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并向境外支付货款。

3、货物进境入区申报

租赁货物从境外进入综保区时,租赁企业申报进口保税核注清单及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区内物流货物”(代码5034),办理入区申报通关手续。

按照规定,保税租赁货物应当实际进出综保区。但对注册在综保区内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大型设备,按照物流实际需要,综合保税区主管海关可以委托承租企业所在地海关或进出境口岸海关,实行异地委托监管。

4、货物出区及税款缴纳

租赁货物由综保区租赁至境内时,租赁企业应当向综保区海关申报出口保税核注清单,承租企业向所在地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代码1523)或者“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并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租赁合同、税款担保等单证。

同时,针对一次性支付租金的货物,承租企业应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全部纳税手续;针对分期支付租金的货物,承租企业要对第一期应支付租金申报进口报关单、办理纳税手续,监管方式为“租赁征税”(代码9800),海关按照审价办法及相关规定以租金为基础审价征税。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承租企业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未及时纳税会被按日加收滞纳金。

5、货物到期后续处置

租赁终止:租赁进口货物需退回出租人的,承租企业应当将租赁货物复运至综保区。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贸易”(代码1523)的租赁进口货物,复运时监管方式申报为“退运货物”(代码4561);原申报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的租赁进口货物,复运时监管方式申报为“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

续租: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承租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办理续租手续,并根据企业的支付方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留购:租赁进口货物需要办理留购的,承租企业在支付全部租赁款项、期末购买价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后,按照留购价款申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对同一企业提交的同一许可证件项下的租赁进口货物,可不再重新出具许可证件。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

6、注销项目公司

租赁项目到期终止后,项目公司向海关及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该项目结束。

三、我国保税租赁业务概况

在我国,以保税飞机租赁为代表的保税租赁业务呈现高度集中化。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国156个综保区中已有超30个综保区开展了保税租赁业务,其中,天津东疆综保区的保税飞机租赁业务发展最为迅速,处于领跑地位;此外,上海、深圳、广州、厦门、北京、重庆等地的综保区保税租赁业务也开展的如火如荼;其他综保区也在陆续落地首票保税租赁业务。

来源: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 王雪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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