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印发,事关融资租赁!

创建时间:2025-05-08 15:28

近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5年版)》),清单事项数量由2022年版的117项缩减至106项,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管理更加优化,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取得新的重要成果。

这项制度的核心要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国统一。也就是实行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全面统一市场准入制度规则。这是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具体来说,我国境内各类依法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类按要求编制的全国层面准入类清单目录,要全部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从而做到“一单尽列、单外无单”。二是事权法定。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均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等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章可依法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经济运行中面临突发重大风险的,部门可采取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但必须报党中央、国务院同意;部门规章和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不得违规设立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从而确保市场准入制度在法治原则下运行。三是公开透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内容、主管部门等向社会全面公开。对于涉及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各级政府还要公开法律法规依据、技术标准、许可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确保经营主体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合规进入,从而形成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安排,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四是“非禁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大企业、中小企业,各类经营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严禁各级政府部门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违规设置准入障碍,从而将“剩余决定权”赋予经营主体,推动企业在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实现高质量发展。

《清单(2025年版)》中有两处提及融资租赁,具体如下:

一是在“禁止准入类”中第4项提到: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为: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资产管理”“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基金管理(注: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创业投资行业准入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有关规定执行)”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中央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

二是在“金融业”中第57项中提到: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金融机构。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为: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变更重大事项许可;证券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银行卡清算机构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变更、终止许可;证券、期货、保险、信贷、黄金及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设立审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设立审批;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和解散审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事项的中央主管部门为:金融监管总局。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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