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创建时间:2024-04-19 13:32

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联合印发的《海南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琼财金〔2023〕915号),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联合制定了《海南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2024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海南省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琼财金〔2023〕9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二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海南省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财务规范。

(二)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缴税款或其他重大违反税收规定行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三)诚信守法经营,申报时未被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高风险企业名单。

(四)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在省内开展金融业务,奖补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申报奖补事项当年均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处罚。

(五)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给予以下奖励:

(一)支持持牌法人金融机构落户。对在海南新设立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本办法所称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具体类型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理财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

(二)支持企业财资中心设立。对在海南新设立的财资中心,实缴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本办法所称财资中心,是指经省委金融办认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并实质性运营,主要负责集中运营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境外本外币资金,在跨国公司成员企业间开展本外币资金跨境归集、调拨、结算、流动性支持和投融资管理等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三)支持金融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设立。对在海南新设立的金融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办法所称金融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是指直接隶属于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中后台功能性服务机构。

(四)支持地方金融组织提升服务质量。对注册在海南的地方法人金融组织,每年按照其资产营运质量、经营管理等指标水平进行综合排名并给予奖励,每类地方法人金融组织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监管排名前三名的地方法人金融组织按类别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25万元,第二名奖励15万元,第三名奖励10万元。不满足相关指标条件或数量不足三名的,根据实际名次发放。

本办法所称地方法人金融组织,是指由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备案)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

(五)支持人民币跨境结算。对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省内银行机构,每年按照其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不含资金池业务)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排名,对前5名每家奖励60万元。对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省内银行机构,每年按照其“跨境人民币首办户”户数增量进行排名,对前5名每家奖励10万元。对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省内企业,每年按照其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不含资金池业务)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增量排名,对前20名每家奖励30万元。

申请跨境人民币结算示范银行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对上年各银行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额、同比增速和占本外币比重三项指标采取百分制评分,分别赋予相应的权重,计算公式为:各家行各指标评分值=[(指标值-组内最小值)/(组内最大值-组内最小值)]×40%×指标满分+60%×指标满分;将各银行各指标评分相加,得出总评分,按照总评分高低排名,取前5名,每家银行奖励60万元。

申请跨境人民币结算示范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上年未违反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对省内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办理的远期结售汇保函业务(含人民币与外币掉期),在保函额度不超过企业远期结售汇交易总额5%、年化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2%,且单笔保函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按照实际保函业务发生额给予融资担保机构全额担保费补贴。享受上述补贴的融资担保机构免除企业远期结售汇保函业务相关担保费用。

(七)支持发行境外债。对通过发行境外债券方式成功实现融资的省内企业,按照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支持发行绿色债券。对通过在境内发行绿色债券(含蓝色债券)方式成功实现融资的省内企业,按照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债券性质判定以交易所或交易商协会公告为主。

(九)支持绿色信贷投放。对发放绿色信贷的省内银行机构,按照绿色信贷余额年度新增量排名,对前5名每家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支持上市融资。对纳入海南省级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且已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级库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二级库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省内企业上市申请获得境内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重组省内ST公司和*ST公司实现上市的省内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内企业赴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内企业实现上市的,给予服务其上市的辅导券商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入选后备资源库奖励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由一级库(二级库)调出再调入的,不再奖励,由二级库调整为一级库的,补足奖励。省内企业通过SPAC、红筹或VIE架构等方式实现境外上市的,其申报主体或其控制的企业须满足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要求。

(十一)支持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省内企业实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内基础层企业转入创新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省内企业直接在创新层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省内企业实现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服务其挂牌的主办券商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内企业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二)支持再融资。对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再融资的省内上市公司或“新三板”等挂牌公司,按照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债券融资。对通过发行公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成功在境内融资的省内企业,按照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省内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按照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省内企业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按照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四)支持我省重点领域贷款投放。对发放涉农贷款、科技贷款、园区贷款支持海南乡村振兴、科技创新、园区发展等3个重点领域发展的省内银行机构进行排名并给予奖励,每个领域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1.对发放涉农贷款的省内银行机构,按涉农贷款余额年度增量排名,对全省前5名每家给予40万元奖励。

2.对发放科技贷款的省内银行机构,按高新技术企业贷款余额年度增量排名,对全省前5名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按科技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年度增量排名,对全省前5名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发放园区贷款的省内银行机构,按园区贷款余额年度增量排名,对全省前5名每家给予40万元奖励。

(十五)支持增加小微首贷和信用贷款投放。向申请贷款前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的省内银行机构,按普惠小微企业(单户首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年度投放户数排名,对全省前5名每家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省内银行机构,按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余额年度新增量排名,对全省前5名每家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六)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机制。对省内融资担保机构单笔年化综合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含)的政策性担保业务,按申报期间年化业务发生额的1%给予降费奖补。对单户500万元(含)以下和单户500-1000万元(含)的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分别按实际发生代偿责任金额的15%和10%给予补贴。对单户500万元(含)以下和单户500-1000万元(含)的再担保业务,分别按实际发生代偿责任金额的15%和10%给予补贴。对于省级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担基金合作的单户10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按实际发生代偿责任金额的30%给予补贴。

1.申请风险补偿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单笔贷款担保业务年化综合融资担保费率1%(含)

以下。

(2)融资担保机构当年新增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生产经营性贷款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70%,其中,新增单户担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3)当年担保放大倍数(担保余额/注册资本)不低于1.5倍(含)。

(4)当年担保代偿率(年度担保代偿发生额/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不高于6%(含),不低于0.5%(含)。

(5)资产比例应符合《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中Ⅰ级、Ⅱ级、Ⅲ级资产管理要求。

2.申请降费奖补支持的融资担保业务(不含再担保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单笔贷款担保业务年化综合融资担保费率1%(含)以下。

(十七)支持发展供应链融资。对促成省内供应链上游中小微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获得应收账款融资的省内供应链核心企业,按年度新增贷款额进行排名,对前5名按照其实际促成年度贷款额的2‰给予奖励,单家核心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向省内供应链上游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含“政采贷”业务)的省内金融机构,按年度发放额进行排名,对前5名按照贷款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金融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办法所称供应链核心企业,是指处于供应链上下游中的应收账款义务人,即在供应链中因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或使用设施而承担的向权利人支付对价款的义务人。

(十八)给予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对通过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1000万元(含)以内无抵押信用类贷款且获批的省内中小微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度1%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累计享受贴息次数不超过3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在海南省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划型标准,且未纳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主体名单。

2.通过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并实现放款的贷款业务,企业须在智慧金融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并选择意向银行的金融产品或发布融资需求进行贷款申请。受理的银行应及时处理贷款申请进件,并于贷款审批完成后,通过智慧金融平台反馈授信及放款结果。

3.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成功在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放款的贷款业务。

4.本办法适用的贷款业务为无抵押信用类贷款业务,包括信用、质押、保证(含担保公司担保)等贷款业务。

5.本办法适用的贷款业务单笔贷款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以内,且每家企业每年仅能申请一笔合同项下贷款业务的贴息支持。若企业存在同时申请多笔贷款贴息的情况,原则上,一是对贷款结清日最早的一家金融机构的贷款予以贴息;二是贷款结清日相同的,对贷款发放日早的贷款予以贴息;三是贷款结清日和贷款发放日都相同的,对贷款金额高的贷款予以贴息。

6.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海南省智慧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的通知,申报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

7.符合每次申报条件的贷款,按照企业实际贷款金额的1%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每次申请的贷款期限在1年期(含)以内的按实际期限给予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期以上的,按1年期限给予贴息,在贷款到期结清后,一次性发放补贴。

第三章 奖励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应通过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海易兑”)(https://hqzc.wssp.hainan.gov.cn/#/home)申报奖励资金,实现网上申报、受理、公示、拨付。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要求为准,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照规定程序(详见附件1)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

(一)由省委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直接排名的奖补政策,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奖补对象后,及时通知申报主体通过“海易兑”申报奖励资金。

(二)由企业、金融机构自主申报的奖补政策,根据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发布的通知,申报主体自行通过“海易兑”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真实、完整反映申请资金基础信息。

第五条 申报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对奖励事项进行审核,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六条 结果公示。拟奖补企业、金融机构名单和奖励资金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牵头单位组织复核。

第七条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省委金融办按相关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在申报时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工作机制。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省发展改革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海南证监局组成联合审核组,审核工作由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分别牵头开展,省发展改革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海南证监局配合。各相关单位依据职责分工使用“海易兑”系统进行线上审核或线下相关辅助审核工作。 

第九条 部门分工。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按照“谁牵头、谁负责”审核原则,分别负责审核其牵头的奖励事项和奖励资金公示,省委金融办负责资金拨付。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和外汇局海南省分局应将奖励事项审核及公示结果函告省委金融办,并提请资金拨付。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筹备、安排、下达、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省发展改革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海南证监局负责配合审核,及时提供审核所需材料等。

第十条 资金预算安排。奖励资金按照后补助方式压年兑付,由省财政予以保障,列入省委金融办部门预算。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应如实报送申报材料,准确统计各项基础数据,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新设立机构奖励认定时间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时间或工商登记时间为准。其中,需要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相关金融许可证时间为准;其他机构(包括新进入海南的机构)以工商登记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同一申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此前我省有关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涉及的优惠如有调整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具体措施,与本措施形成合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申请奖补事项应发生在此期间内。本办法施行后,《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金办〔2016〕44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共海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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